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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鑫恩华综合服务部 2012-12-24 17:20:02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向一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投资额500万元。该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职工人数9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2010年销售总额6000万元。2012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报呢?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需事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该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享受优惠年度应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年度,由于存在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正确填报就尤为重要。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以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应先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然后,应当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信息及相关财务资料,将可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投资额,依次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一是应将可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投资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二是应将可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投资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应将可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投资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入“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最终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计调增调减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上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向某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投资额500万元,如果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那么投资两年后,也就是2012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0×70%=350(万元)。因为上述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则当年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尚未抵扣的投资额=350-200=150(万元)。该150万元属于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根据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所得额200万元,依次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一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二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最终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计调增调减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